1、经营规则
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从事保险经纪业务,可以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其他事项。委托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具体受托权限在前款所列范围内由委托合同约定;
保险经纪机构可以参与或者独立开发、设计保险产品;
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收取佣金。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使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2、经营范围
(一)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范围)以及办理投保手续;
(二)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
(三)再保险经纪业务;
(四)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者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3、业务产品
(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4、产品示例 |